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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
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副标题: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全市教育系统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文章来源:计财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7 12:50:10  

 各镇、办中心学校,市直各单位(学校):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桃市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仙政办发[2007]83号)文件精神,现将《全市教育系统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镇、办中心学校及所属中小学、市直学校(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均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并按2008年度部门预算要求细化采购项目。

二、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人向市教育技术装备部门申报采购计划,报市政府采购监管办批准,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或市教育技术装备部门等代理机构集中采购。

三、对零星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项目,经市教育技术装备部门同意,采购人可以先自行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装备部门再统一到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四、市教育技术装备部门组织采购时,要严格按照《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全市教育系统实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实施办法》(仙教办[2007]19号)文件执行;计财、核算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政策的严肃性;审计部门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全过程实行审计监督;纪检监察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五、对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人擅自采购的或不按规定程序采购的,计财部门要停止审核支付资金,财务核算部门不予报帐处理,纪检监察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相应处理。

六、 对全市教育系统政府集中采购情况,市教育局将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报。

附:全市教育系统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00八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政府采购    通知                            

  仙桃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328印发

共印60


附件:

全市教育系统2008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采购目录

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

 

(一)一般通用设备

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上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柜)

 

摄影、摄影机

 

数码相机、数码摄影机

 

空气调节设备(包括除湿设备)

 

2、办公自动化设备

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上

计算机

 

复印机

 

传真机

 

打印机

 

扫描仪

 

投影仪

 

数码一体机

 

速印机

 

3、网络设备

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交换机

 

       服务器

 

       路由器

 

       调制解调器

 

4、通用软件

单价或批量3万元以上

    5、家俱

单价或批量2万元以上

(二)专用设备

 

1、教学仪器、实验设施

 

2、课桌椅、黑板

 

3、灯光、音响设备

 

4、监控设备

 

5、消防设备

 

6、广播电视设备

 

7、影视编辑设备

 

8、通讯设备

 

9、体育器材、设施

 

10、音乐、美术、劳技器材

 

11、炊事设备、锅炉

 

12、工作服、校服

 

(三)交通工具

 

1、汽车

单价或批量10万元以上

轿车

 

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大客车

 

旅行车

 

工具车

 

专用汽车

 

二、工程类

10万元以上

(一)办公用房

 

(二)宿舍用房或其它建筑

 

(三)修缮、装饰工程

 

(四)校园绿化工程

 

三、服务类

 

(一)印刷品

2万元以上

(二)会议

2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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